2006年11月6日,天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放款方式由“一次申请、逐年发放”变为“一次申请、全部发放”,具体做法: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其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对生活费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并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天津市教委将进一步制定对未进入使用年限的学费、住宿费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此举将有效地减轻银行及高校的业务量。
为了配合新办法的顺利实施,本月份天津市教委和农行天津分行共下发三个配套文件,并分别召开了高校和经办银行的工作布置会,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