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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准确寄送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的紧急通知(教助中心[2010]3号)

发布时间: 2012-09-02 最后更新时间:2022-08-27 【大】 【中】 【小】 访问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2009年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已接近尾声,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工作正紧张进行。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第八条规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115前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为确保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顺利进行,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入伍大学毕业生都能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保证在115日前户籍为本地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上述申请材料,一份不漏地准确寄送到其原就读高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