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和2011年10月,相继颁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为具体做好2012年地方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现就审核材料上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当前各地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递送及审查把关,确保申请材料递送及时准确,材料各项内容符合要求。
2、今年补偿代偿及资助的对象包括:
⑴. 2012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
⑵. 2012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⑶. 2012年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⑷. 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
(5).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和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3、对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贷款利息”项的金额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时起至
4、为便于实际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今年仍采取“分类申请、汇总报送、一次下拨经费”方式完成审核上报备案及经费下拨工作,即毕业生补偿代偿、在校生补偿代偿、复学生学费资助分别进行申请审核,然后将三类情况数据集中汇总报送,最后财政统一一次性下拨经费。
5、为便于中央财政划拨补偿代偿及学费资助资金,广东、浙江、山东、福建和辽宁五省对其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大连五个计划单列市审核备案材料分开列表报送。
二、报送材料
学校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本省(区、市)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审核基本情况文字报告一份;
2、《2012年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审核备案汇总表》一份(见附件)。
《2012年地方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 《2012年地方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和《2012年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明细表》(见附件)供填报时使用。此表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留存备查,暂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报送备案材料的方式及时间
1、(略)
2、各省(区、市)学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