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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对2015年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高校名单和更新联系人信息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71号

发布时间: 2015-06-03 最后更新时间:2022-08-27 【大】 【中】 【小】 访问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都可以顺利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们将组织各地核对2015年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高校名单,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名单核对

(一)高校范围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二)核对内容

1.高校名称。高校名称一栏应准确写明院校全称。与校本部共用同一院校代码的直属二级学院、校区等原则上不在名单中单独列出(确有必要单独列出的请备注说明原因);与校本部使用不同院校代码的分校需在名单中单独列出;独立学院应在名单中单独列出。

2.院校代码。院校代码为五位阿拉伯数字。

3.办学类型。办学类型应选填大学、学院、高职专科、职工高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

4.高校类别。高校类别应填写省属院校、市属院校或其他。

5.所属省份及地市。省属院校只需填写所属省份;市属院校除需填写所属省份外,还需填写所属地市。

(三)核对方式及要求

我们于近日通过电子邮件将《2014年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高校名单》(excel表)另行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该表含高校名单、删减高校名单、新增高校名单、合并(拆分)高校名单四个工作子表。若只对部分错误信息进行修改,请在高校名单子表信息修改区域(背景色为绿色)将正确的信息对应填入,并在高校名单子表中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导出的原始信息(背景色为黄色)中将对应内容字体加粗,以便对照哪些信息发生变动。若删减学校,请在删减高校名单子表中将被删减高校名称填入。若新增学校,请在新增高校名单子表中将新增高校名称及相关信息填入。若发生院校合并或拆分,请在合并(拆分)高校名单子表中将合并(拆分)后的高校名称及相关信息填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新校由原哪所高校调整而来。

中央部属高校名单由我中心负责核对,无需另行报送;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名单由所在省教育部门代为核对。各省份要及时通知并协助新增高校联系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领取动态令牌及系统用户信息。

二、联系人信息更新

(一)高校联系人信息更新。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尽快组织所属地方高校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相关信息。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要尽快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更新本校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相关信息。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人信息更新。开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要尽快组织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及时联系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分行,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中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相关信息。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名单核对和联系人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报送的高校名单和更新的联系人信息准确无误。请各单位于615日前将核对后高校名单反馈我中心。高校名单核对结果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同时报送,电子邮件应包括全部高校信息,传真件只需注明调整部分的相关信息,并加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公章。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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