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中央部门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225号)

发布时间: 2012-09-02 最后更新时间:2022-08-26 【大】 【中】 【小】 访问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去年市委、市政府开展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以下简称“五类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以来,成效显著,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但是此项工作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

  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是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帮助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实现更好就业的需要;是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步伐,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重庆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来自重庆市外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

  1.“普惠制”学生的资助标准:对重庆市户籍学生(除重庆市“五类学生”外)和来自重庆市外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生活费1500元。

  2.“五类学生”的资助标准:对重庆市户籍的“五类学生”实行学费全额资助,生活费、住宿费包干补助。具体资助标准和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身份的学生,按照资助经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申请一项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三)资助年限

  1.享受“普惠制”的学生,由政府资助两年,在校学习的第三年,受助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

  2.重庆市户籍的“五类学生”,从入学起到毕业止,由政府和学校共同资助。

  (四)资助目标

  1.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享受资助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将户口从农村转移到城镇。

  3.受助者稳定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五)学校准入条件

  1.经市教委审批的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和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的技工学校,或经市教委批准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2.有良好的就业服务网络,广泛的就业渠道,毕业生稳定就业率在80%以上。

  3.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参与“五类学生”的资助工作,新招收的学生不能享受“五类学生”的资助政策。建立对资助工作实施学校的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参与资助工作的学校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或在资助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招收资助学生资格,不得参与资助工作。

  (六)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简化程序、精确设计、定点到人”的原则,受资助学生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重庆市“五类学生”资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指南》的相关要求,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享受政府资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表》,向就读的中职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经学校初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市民政局、市移民局、市扶贫办审定。

  三、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制定资助管理办法,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参与资助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资助工作机构,实行一把手责任制,任务到部门,责任到人;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审核和发放资助资金时应坚持标准,严格资助工作程序,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和资助资金发放的台账,并长期保存备查。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以及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二)强化管理,严格奖惩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和每学期期末将受资助的在校学生名单和受资助的流失学生名单,报送主管部门(技工学校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并由主管部门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管理、统一支付、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筹措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关于做好资助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631号)和《关于做好资助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632号)执行。市财政局每年按经费管理办法将资助经费划拨给受助者就读的学校,其中学费由学校在受助学生应缴纳的费用中扣减,资助的生活费由学校逐月按标准发放到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的银行储蓄卡,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受助的“五类学生”在校期间的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每人每学年400元。各中等职业学校每一学年应结算一次流失学生的资助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退回市财政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督查和考核。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借用、挪用、占用、滞拨资助款。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及学校,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专项资助资金的中等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减少学校的招生计划,取消其参与资助工作资格,直至停止其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市教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将学校名单、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资助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工作会、电视、广播、报刊、标语、专栏和专题网站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资助政策和办理程序,使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