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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业务

发布时间: 2012-09-02 最后更新时间:2022-08-26 【大】 【中】 【小】 访问量:

1月24日,吉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在长春市举行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商定2006-200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为2亿元。吉林省副省长陈晓光、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文华、吉林省教育厅厅长李军、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郭新双出席签字仪式并讲话,强调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钟小龙,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付裕,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王青逯、刘勇兵,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银监局有关负责人以及吉林省属各高校主管领导也出席了签字仪式,共同见证这一造福吉林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幸事。

吉林省自2000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来,尤其是2004年实施新政策、新机制以来,高校学生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贷款规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满足率、贷后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于2006年10月10日召开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推动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24日召开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专题工作会议的精神,吉林省教育厅根据以往经验,提出了以省级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省教育贷款工作办公室、高校学贷中心为“领导-管理-实施”平台和以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为操作平台的开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模式。该业务合作模式主要包括:1.确定银行、财政、高校合理风险分担原则。开发银行只对获利部分承担最大风险;财政除按规定贴息外,按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总额的7%提供风险补偿金;高校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风险补偿基金额为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总额的7%,同时,高校对不可预期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承担全部责任。2.建立对风险补偿金分帐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良率低于14%时,实际不良率与14%之间的差额返还高校,对高校进行奖励;不良率高于20%时,高校承担全部风险;不良率介于14%-20%之间时,高校、银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吉林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模式创新之处在于:一是通过风险分担明确了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二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敦促合作各方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三是以助学育人为目标,建立诚信教育和信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