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资助工作,提高资助工作的管理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青岛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2008年7月联合发布了《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明确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资助工作规范化
《细则》规定,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并配备专职人员做具体管理工作。《细则》特别强调,让更熟悉学生具体情况的一线教师加入评审委员会,使评审工作更加具有科学性、实效性。
二、细化程序与步骤 资助工作精细化
《细则》规定,申报的学生要将《申请表》送到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交班主任。班主任召集班委会按规定条件进行评议并初定名单,上报学校。学校审核学生材料报主管部门,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后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加大管理与监督力度 资助工作法制化
《细则》要求,各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明细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不少于5年备查。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助学金的管理,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年将联合对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