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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规范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工作

发布时间: 2013-02-06 最后更新时间:2022-08-26 【大】 【中】 【小】 访问量:

     江苏省宿迁市采取措施从三方面规范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工作,努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有公平入园权利。

一是规范资助申报评审。宿迁市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班级初评后报园长室。幼儿园成立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人员代表、幼儿家长代表、民政部门代表和村委会(居委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拟资助对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幼儿园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后,还需在网站公示5天。

二是规范资金发放管理。宿迁市要求幼儿园必须按学期编制资助资金发放名册,对已免收保育教育费的资助对象开具抵交保育教育费收据,已全额收取保育教育费的资助对象要退还应减免部分。资助资金发放名册必须经幼儿家长签字确认,并在每学期末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再将发放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幼儿园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对象在学期中途离园的,其应发资助资金结转下一学期使用。

三是规范资助档案管理。宿迁市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均须建立资助档案,随时备查,定期记录幼儿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资助对象要及时调整,确保公平公正地实施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