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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发布时间: 2016-08-22 最后更新时间:2022-08-26 【大】 【中】 【小】 访问量:

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全省所有学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纳入学生资助范围。

《意见》指出,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落实黑龙江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开展教育扶贫,全面实施精准资助,进一步明确教育扶贫和学生资助对象,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认定范围,对其实施学生资助。

《意见》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参与并共同完成的基础性扶贫工作。民政和扶贫部门以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对在认定平台系统外临时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信息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资助经费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按时发放、专款专用。

《意见》进一步明确资助等级问题,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困难类型和等级。原则上,将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列入“特别困难”等级,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将“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如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