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有效保障博士生的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结合本地高等教育实际情况,于2017年5月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712号),提高北京市研究生培养机构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北京市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