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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31号

发布时间: 2019-09-19 最后更新时间:2022-08-26 【大】 【中】 【小】 访问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

(二)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三)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支持各地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东部地区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规模,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各省份。其中:

基础因素(60%)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人均可用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或申报材料获得。

投入因素(20%)主要包括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情况、地方幼儿资助财政投入情况、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管理创新因素(20%)主要根据各地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出台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情况、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材料报送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有关省份投入因素×权重+该省份管理创新因素评分/∑有关省份管理创新因素评分×权重)×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第六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幼儿资助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全省学前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七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审核地方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科学分配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省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省以下各级教育部门抓紧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校舍等资源,因地制宜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执行监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执行进行监管。监督检查、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