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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 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肖新生

发布时间: 2012-09-02 最后更新时间:2022-08-25 【大】 【中】 【小】 访问量:

编者按:为了实现“让每一个考入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承诺,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密切合作,探索建立了一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两年来,贷款发放金额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分别是2005年之前5年间累计发放数的10倍和8倍,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为河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主渠道。我省的做法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2007年1月12日,《中国教育报》发表了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肖新生的署名文章《谈谈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希望河南的做法能够对其他地区有所借鉴。 

2005年,河南发放2004-2006两个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5.7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2.3万人;2006年11月,河南发放2006-2007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5.4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1.3万人;2006年按新模式获得助学贷款的大学毕业生已有4000多人次提前归还助学贷款2000多万元,至2006年11月底,提前还款率已达到42%。

  目前,河南的国家助学贷款各级工作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转状态良好。应该说,河南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步入正常的、良性循环的轨道。之所以如此,完全得益于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合作与创新,这一合作与创新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问题,被国内主流媒体赞誉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

  鉴于一些省份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仍然举步维艰,国家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已决定在全国地方所属高校推广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最近,温家宝、陈至立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先后做出重要批示,给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明确要求。作为“河南模式”的主要参与者,我们感到很有必要对“河南模式”作一全面准确的介绍,以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历程与问题

  我国向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工作起始于1987年,那时它只是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一项补充措施。作为资助体系主体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应起始于1999年,从那时起到现在,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可以说经历了两大阶段:以2004年6月国家出台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为界,在此之前为第一阶段,在此之后为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的总体情况是:政府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尚未从建立机制的层面提出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问题。当时,国务院一连制定并下发了四个文件进行布置和推动,令人难忘的是当时的李岚清副总理拱手拜托各银行巨头支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场景。各商业银行也确实从大局出发,不同程度地做了大量工作。但事实表明,在政府没有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的情况下,让商业银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重大任务和难以预料的风险,实在是有些勉为其难。第二阶段的总体情况是:政府开始从建立机制的层面解决国家助学贷款问题了,但还不够完善。2004年6月,国家对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其中核心的且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是设立风险补偿金,并让财政和高校各承担一半。这表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从建立机制的层面进一步加以解决了,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机制还没有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好。把15%的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给银行,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实际上,商业银行不愿意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原因,主要是有两怕:一是怕风险,二是怕麻烦。对商业银行来说,相对于15%的风险补偿金而言,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可能产生的违约率要高得多,何况助学贷款工作成本高、工作量大。所以,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后,一些地方商业银行态度冷淡,个别商业银行虽然态度比较积极,但具体工作比较困难,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仍然相对比较缓慢。

  二、河南助学贷款工作的困局与探索

  2004年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后,河南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积极推行新政策。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我们及时制定了适应河南实际的实施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并根据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投标办法制定了招投标方案,组织招投标工作。当时我们的确有些盲目乐观,以为招投标不会有大的问题。但最后的结果是,由于各商业银行要求的风险补偿金比例过高(都远远超过15%的标底,最高竟达50%),且对高校提出许多附加条件,助学贷款招投标业务以流标而告终,致使河南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一时陷入困局。

  第二阶段,深入进行调查与研究。各商业银行要求风险补偿金高,其理由是学生的平均违约率高。实际情况究竟怎样呢?我们立即着手对全省高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其结论是耐人寻味的:一是商业银行统计的违约率没有真实地反映学生违约的真实情况。我们统计的违约率平均为17%,而商业银行统计的违约率则高得多,原因是商业银行在统计违约率时,将已归还的国家助学贷款从进入还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基数中扣除,这样统计的结果自然很高。二是学校通过加强管理可以大幅度降低违约率。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管理好的高校,违约率普遍较低,而管理不好的高校违约率则高,个别的甚至达到50%以上。不少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运用自有资金发放校内贷款资助困难学生,平均回收率在95%以上。这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在目前国家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只有学校参与并加强管理,才有可能把违约率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并分担和分散商业银行的工作量;也只有把学校参与和加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才能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开展。三是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广泛征求各高校的意见,大胆提出新的协商方案:其一是学校要深度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其二是如果学生助学贷款的违约额高于经省政府批准的15%的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学校愿意全部承担;其三是如果学生助学贷款的违约额低于15%的风险补偿金,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也应该少拿或不拿。该方案主要是消除商业银行风险等方面的顾虑,加大学校管理的责任,吸引商业银行参加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来。但经过协商,仍未得到商业银行的响应,由此我们才真正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举步维艰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风险问题,部分银行、有关部门和学校没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怕不怕麻烦也是至关重要的方面。

 第三阶段,共同致力新机制的构建。针对商业银行不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现状,国家开发银行从关注社会热点、解决社会瓶颈问题、推动社会诚信水平提高的高度,大力支持和指导河南省分行积极介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银监会批准,首先在河南省进行国家政策银行承揽助学贷款业务的试点。由于开发银行积极主动的参与,不仅使河南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而且双方密切合作,共同致力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构建。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开发银行以其主动的、专业的、严谨的工作,在新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助学贷款违约额低于15%的风险补偿金以内的部分,开发银行表示可以不要,用于(按相应比例)奖励工作做得好的高校;助学贷款违约额高于15%的风险补偿金以外的部分,开发银行愿意与高校共同分担,并提出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等等。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步形成,逐步明晰了。

三、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从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银校双赢,进而开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局面的高度出发,认真思考、反复磋商,逐步疏理出一整套风险共担,责权利分明,管理比较完备,且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它被称为“河南模式”则是以后的事情了。我们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是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国家对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招投标规定有标底,河南省政府定的上限是15%。经反复磋商,我们把风险补偿金定为14%,其中7%由省财政支付,7%由贷款的高校支付。

  二是高校全面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以前国家助学贷款的审发和管理都是银行的事,学校只是帮帮忙。面对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学生,银行方面确实存在成本高、工作量大、麻烦多且审批时间长的问题。同时在后续管理上,也确实存在严重的“脱节”问题:银行有管理的责任但没有管理的手段,学校有管理的手段但没有管理的责任。在这种“脱节”中,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没有保证的。由于学校的全面参与,这两个问题都基本上得到解决。

  三是将风险补偿金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绩效挂钩。风险补偿金不是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而是改为每年按比例划入设在开发银行的专门账户,由双方共同管理。学校作为助学贷款管理的主体,如果管理得好,助学贷款违约额低于14%的风险补偿金,其剩余部分全部奖励给高校;如果管理得不好,助学贷款违约额超过14%的风险补偿金,学校不仅要如数缴出风险补偿金,而且还要承担高出部分的50%。这对学校来说,既有增大风险的压力,又有加强管理的动力。同时,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管理的一方,也要承担超出14%风险补偿金部分的10%。这样,风险补偿金的内容实际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也不再是一付了之,而是具有了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丰富内涵。

  四是建立“两个管理平台”、委托“一家代理行”。即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为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全省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以各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操作平台,全面管理学生贷款的受理、审核、汇总、合同签订、贷款本息催收、贷款信息管理及学生的诚信教育等具体事宜,并且明确了学校内部必须建立“三级工作体系”,即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组。同时委托省农行为代理行,具体负责办理学生卡、发放助学贷款、结算利息和贷款本息的扣划等业务。开发银行按贷款发放金额的0.4%支付代理手续费。

  五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涉及的人越来越多、且业务量大、时间跨度长,而开发银行没有现成的管理系统,省农行的管理系统无法满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模式的需要,所以必须单独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为业务的持续开展提供技术支撑。该系统不仅要满足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的要求,又要能够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衔接。目前,该信息系统已投入使用并实现对接。

  四、“河南模式”的展望与存在的问题

  高校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探索和形成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很多人付出了不懈努力和辛勤劳动,也得到许多方面的热切关心和大力支持。如河南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同志,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同志,河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银监局、农行,特别是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领导和许多同志都付出了许多辛勤的劳动,正是他们的艰辛付出,才使得“让每一个考入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口号变为现实。

  实践使我们深切体会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承办银行最好还是国家政策性银行,因为它毕竟还有一定的风险,国家必须也有责任承担这一风险。近期,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已分别召开会议,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支机构介绍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模式和经验,其中特别介绍了“河南模式”。这不仅是对我们的辛苦和努力给与的充分肯定,更重要的是,千千万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将通过“河南模式”的大力推广,可以很快受益。

 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没有任何问题了。实际上,“河南模式”还存在并将不断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加以完善。首先,学生毕业后是否诚信还贷,这是决定国家助学贷款能否持续下去的关键。从“河南模式”来看,应该问题不大。贷款的管理特别是贷后的管理主要在学校,学校有这个责任、有这个手段、也有这个利益,其责权利是统一的。只要管理工作做得好,把贷款违约额控制在风险补偿金的14%以下或更低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各高校都十分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且富有成效;着手建立和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与就业单位的联系、与学生组织和社团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网络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学生的贷款信息和信用状况,并且,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将及时载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久的将来,个人的诚信记录要伴随人的一生,影响人的一生。这一观念肯定会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大脑和骨髓,并主导着学生们的行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其次,按照“河南模式”,高校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主体,这不仅是因为国家开发银行在省以下没有分支机构,更重要的是,学校深度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河南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国家开发银行来说,各高校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代理了它的支行的职能和业务。这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目前这一成本实际由各高校出了。如果各高校把贷款违约额控制在风险补偿金的14%以下,国家开发银行不仅能按期收回本息,而且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应向高校支付一定的业务费用。同时,从目前的情况看,高校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是一个需要长期设置并不断加强的机构,既然如此,政府就应考虑安排落实相应数量的事业编制,以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稳定和发展。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同时国家有关新政策的出台也要与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衔接好。所有这些,对“河南模式”的进一步完善都是十分重要和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