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俊1,2,赵建梅1
(1.新疆师范大学;2.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是助推其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德国政府为确保教育公平,形成了具有资助环境法制化、资助体系多元化和资助督查规范化等鲜明特色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为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提供多维支持。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也有其特定产生的根源和突出特点,通过对中德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进行客观的比较分析,并在“国际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性建议,即从健全法制与细化职责建立长效机制、扩大投入与多方共助提升帮扶实效、科学认定与严格监督推动教育公平、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完善育人功能等方面,优化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提升学生资助工作成效。
【关键词】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对比研究
建设教育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而提升学生资助工作质量则是这一基础工程的重要基石,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更多接受高等教育。”[1]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公平已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学生资助工作也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为提高受教育过程机会均等性,学生资助工作作为推动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而备受政府重视和民众关注。德国高等教育不仅在中国备受赞誉,在国际上也享有盛名,这些成就的取得都离不开完备教育体系的支持。为确保教育公平,德国政府从资助环境法制化、资助体系多元化和资助督查规范化等多重角度为大学生资助工作提供多维支持,打造了特色鲜明的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这对我国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体系
德国《联邦教育促进法》(BAföG)明确规定了学生资助体系范围包括在读高中学生、技术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以及普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而“双元制”学生并不在《联邦教育促进法》的资助范围内。众所周知,“双元制”培养模式是德国职业教育特色与精髓。“双元制”学生既是在校学生也是企业学徒,属于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毕业后可立即上岗。“双元制”学校培养的学生通常是为某一企业或某类企业服务的专门人才,企业为此买单成为必然,企业资助才是“双元制”学生资助的主要渠道[2]。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德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并不包含“双元制”学生,而是《联邦教育促进法》保护范围内的德国普通高校学生。
根据2016年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联合会(Deutsches Stu- dentenwerk)普查数据显示,大学生月均可支配收入约918欧元并逐年递增[3]。从普遍情况来看,至少需两个以上资金来源(包括父母支持、勤工俭学、国家助学金、学生贷款或奖学金等),方能维持大学生学业和生活所需。德国政府以教育公平为目标,以提升大学生培养质量和发挥教育资金的最大效用为初衷,出台了系统法律政策,构筑“国家助学金、学生贷款和奖学金”多元完备的学生资助体系。
(一)国家助学金
作为德国大学生助学金的财政支出法案,《联邦教育促进法》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福利支撑,于1971年颁布实施并纳入联邦社会福利法典。该法案在高校免收学费的背景下,旨在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以实现国民教育公平的主要目标。
德国国家助学金由国家赠款和无息贷款构成,二者各占50%[4],经过多年修订,国家助学金各项制度日趋完善并呈现以下特点。首先,资格审查异常严格。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唯一标准是家庭情况,与学业成绩无关。申请者要充分证明无法获得足够的学习经费,其本人、配偶及父母收入水平亦是申请是否成功及资助额度的关键因素。其次,资助内容涵盖丰富。国家助学金主要包括基本额度、医疗保险补贴、住房补贴、护理保险补贴和子女抚养补贴等,内容覆盖范围广。例如,从2019/2020冬季学期开始,以全额津贴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140欧元的儿童保育津贴,并从2020/2021冬季学期起提高到150欧元[5]。再次,偿还减免规定合理。一般而言,国家助学金无息贷款部分的偿还从学生毕业后第五年开始,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偿还,但需在二十年内还清。其中,一次性还清或提前毕业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享受一定的减免待遇。此外,月收入过低者则有可能暂时无须偿还贷款。最后,资助额度持续增长。2019年6月,德国《联邦教育资助法(第26修正案)》正式推行,旨在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扩大资助学生范围,提高资助额度。政府在助学金发放总额中总体增加7%以上的补助,并且这一比例正随着社会需求逐年攀升[6]。
(二)学生贷款
学生贷款资助政策的产生源于德国教育资金投入政策的变革。除了德国私立大学向学生收费以保证其教育资金来源以外,为了缓解20世纪90年代统一后经济重担,根据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德国政府于2007年开始也对公立大学学生收取学费,这就直接推动了学生贷款政策的出台与完善。
学生贷款是以学生为申请人用于完成学业的各种贷款统称。德国学生贷款分为教育贷款和商业学生贷款。教育贷款是受政府支持为大学生发放的低息学生贷款,主要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补充,以资助未获得国家助学金以及虽获得国家助学金但维持学业依然有困难的大学生。教育贷款的申请对大学生的学业成绩有一定要求,但是与申请人及父母收入财产无关。教育贷款按月发放,资助最长为24个月,总金额7200欧元以内,在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支取3600欧元[7]。教育贷款的开始偿还时间为获得贷款的第五年,可选择每月固定额度还款和一次性还款两种方式,利率虽采用市场浮动利率,但是仍然远低于其他学生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商业学生贷款一般由商业银行或教育基金发放,与普通商业贷款类似,最明显区别是通常按月支取贷款,以供学生每月学习和生活支出。商业学生贷款利率一般是教育贷款的三倍以上,且各银行之间有差异,而部分教育基金的利率则视学生毕业后收入而定。此外,学生贷款需要大学生按期偿还本息,否则将进入个人破产程序。随着德国公立大学取消收费,近年来商业学生贷款业务随着需求的减少而逐渐削减。
(三)奖学金
为了推动德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持续增强其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重点鼓励学业成绩突出或为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大学生,同时为了帮助弱势群体完成学业,德国政府设立了数量众多的奖学金。
德国的奖学金主要由德国政府、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提供,分为优秀人才奖学金、德国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优秀人才奖学金是全额奖学金,额度与国家助学金大体相当,是所有奖学金中的最大份额,达到总数的47%,由德国政府出资,通过13个基金会(资助机构)严格的筛选程序后评审颁发。奖学金获得者除了一次性奖励以外,每月还可以获得300欧元购书补贴[8]。此外,申请者有义务参加基金会(资助机构)组织的活动,并需要定期提交学业情况说明,否则将可能被终止奖学金。德国奖学金面向成绩优秀或具备天赋的大学生,资助额度为每月300欧元,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自主评审颁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拨款和私人资助(企业、基金会或个人),额度各占50%[9]。德国奖学金因私人资助者的参与而表现出一定的限制性和倾向性,导致出现一定的指责和非议。除此之外,德国还有不同来源、针对不同人群的数量众多的其他奖学金,例如地区性奖学金(地区性基金会或当地政府出资)、专业奖学金(由企业颁发)、国际奖学金(资助对外交流学生)和特殊人群奖学金(难民等弱势群体)等。
二、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特点
(一)以法律为保障,以政策为指导,资助理念与社会经济同向共行
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充分考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政策条例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不仅使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顺应经济发展,保障教育公平,而且保证了政策实际操作环境法制化和严肃化。
1. 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立法起步较早,法律体系完备,顺应经济发展
如《联邦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联邦培训资助法》等法律出台完善,充分考虑德国统一、次贷危机等因素影响,与社会经济发展同频共振,多次适时调整学生资助政策,以此从多维度多层面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使之享有同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10],因此,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法律顺应形势、内容完善、条理明晰,是学生资助工作得以高效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
2.法律体系同时配套相应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强
德国除了为学生资助工作的推行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以外,为相关法律条文配备相应的政策条例和细则,方便人们解读,促进相关法律能够切实落地,在实际工作中也更易于操作,如《职业教育投入办法》《职业教育考试条例》等,特别对学生资助的数额、申报条件、申报方式、适用范围等都进行详细的规定[11]。这些条例都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实际操作提供具体的思路和依据。
3.细致划分法律法规职责范围
利用法律法规对不同情况分类限定,如《联邦培训资助法》规定:对于不与父母同住或家校距离较远的职业院校学生,州政府每月提供192—562欧元补助[12]。又如《德国民法》(BGB)规定:即使子女已经成年,父母仍然有义务资助子女完成第一个就业资格教育(如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13]。以上类似法律条文对促进德国高等教育发展和规范学生资助起到了极大的支撑作用。
(二)以政府为主体,以校企为依托,构建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
德国政府对高等教育资助实行动态管理,经过不断改革调整,形成了较为高效的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当前,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结构合理,政府与校企之间配合协调默契,多方协同合力,形成了主次分明、互相补充的多元资助体系,有效扩大了资助政策的受众范围。
1.政府资助的主体性作用非常显著
首先,政府资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预留资助人数比例较大,根据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联合会(Deutsches Studentenwerk)2016年第21次社会调查显示,有18%的德国大学生接受联邦教育促进法助学金[14],就2019年德国高校在校学生总人数而言,超过56万学生能够享受该项政策。除了一般资助群体分类以外,还包括弱势群体(移民学生、女性学生等)、特殊宗教信仰群体等,甚至包括“难民”群体,如从2016年1月起,在德国停留15个月以上容忍居留者和留学生即可申请国家助学金[15]。其次,政府资助金额持续增加。2019年6月,德国《联邦教育资助法(第26修正案)》正式推行,旨在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扩大资助学生范围,提高资助额度,每月最高额度提高到853欧元[16]。虽然学生经费来源主要还是家庭支持,但随着申助者每月所获资助金额逐步增多,有些甚至已经超过了家庭所给予的经济帮扶[17]。最后,资助时限长。奖助学金资助时间一般较长且还款灵活,如国家助学金无息贷款偿还时间为毕业后第5年,最长20年偿清[18];教育贷款的资助时长(3—24个月)由申请者自由选择,周期结束后可继续申请。又如,一旦获得德国奖学金则持续到规定学习时间为止。这样的资助方式更具包容性,让学习成为学生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和乐趣,而非竞争工具。
2.企业资助种类全面,且规范性作用日益增强
首先,企业奖学金种类繁多。德国负责学生资助的企业基金会有2000多家,每个基金会都会提供数量可观的资助机会,只要符合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但企业奖学金的弊端在于企业所提供的奖学金多专注于自身行业,普及性的学生资助相对较少[19]。其次,企业资助有专门的正规申报途径。相较于我国企业资助常常无法找到合适的资助路径,或担心资助渠道不够正规,德国企业如果想要为大学生提供资助,只需将资助的要求、金额等发布在基金会专门网站上。同时,有资助需求的大学生则根据要求如实进行申报,企业可自行筛选,选择符合要求的学生进行资助。
(三)以审查为基础,以追责为抓手,建立规范的学生资助督查机制
德国学生资助在规范的督查体制下配套相应的惩戒措施,充分依托税务部门、养老机构和银行等机构建成大数据系统,申助方和资助方相对独立,整个资助程序形成相对完整的闭环,在做到监督有方的同时,兼具人文关怀,学生资助体系的精准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得到较好体现。
1.精准资助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首先,对家庭实际情况准确掌握,实现精准资助目标。德国已建成较为完备的家庭收入数据监控系统,申请者个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状况都会通过联邦中央税务局、养老保险机构和银行等得到精准监测。这与我国大学生自行填写并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相比要严谨得多。在德国,想要通过“卖惨”或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取资助是行不通的。德国会定期进行国民收入普查,及时调整大学生可申报资助的家庭收入标准,以求合理资助。如在德国《联邦教育资助法(第26修正案)》中,以已婚父母双方收入扣除标准为例,从2019年冬季学期的1835欧元,到2020年和2021年冬季学期分别提升至1890欧元和2000欧元[20]。其次,大学生独立申报,可最大限度地保护隐私。学生独立申报至受理机构,可确保个人资料、个人家庭资料等信息均得到较好保护,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可直接追责到人,避免相互推诿。
2.保证效率与违信追责相结合
首先,资助方独立进行审核,减少中间环节。学生独立将申报材料提交给资助方,资助方可根据自身资助条件选择合适的资助对象,无须经过第三方审核,既提高资助审核效率,也减少因中间环节而可能产生的公平公正等问题。其次,个人信用追责程序。追责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过程性考核中无法通过考核的学生,将无法得到下一阶段的资助,受助者根据资助方要求定期提交书面报告,汇报学习、科研、生活或社会活动等现状,以便资助方进行阶段性考核,对于有偿资助不能按时清偿贷款的,除了会警告催缴甚至罚款以外,还会产生个人失信记录,严重影响未来发展[21];另一部分主要针对助学贷款环节,该部分学生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期清偿贷款,将由专门机构进行追责核查[22],如发现恶意拖欠现象,将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录入个人失信记录,这将严重影响该学生以后的工作与生活,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
(四)以考核为手段,以育人为目标,注重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
德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不以经济帮扶为唯一目的,整体资助过程经过精心设计,无论是独立申报、过程考核、素质培养,还是社会回馈等资助育人环节的设置,最终都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培养社会所需要的综合型人才为目标。
1.资助工作的过程育人把控严格
首先,申请过程的独立性参与。德国学生资助申请全程由学生自己查找可受助项目、了解项目要求、自行准备材料、按资助方要求如期提交申助资料、等待是否受助通知。如果因疏忽错过资助项目申报那将没有挽回余地,但在此过程中,学生学会为自己的事情负责,自我责任意识得到无形塑造。其次,申助动机的阶段性考核。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学校、企业等提供的资助项目,德国学生资助费用原则上不会一次性发放,资助项目一般会设置两次甚至更多过程性考核,学生需时刻保持适度压力和内生动力,只有完成资助项目该阶段的考核任务,才能获得下一阶段的资助经费,这在无形中提醒学生始终牢记“申助初心”。
2.资助工作的发展育人导向鲜明
首先,注重学生自强自立精神的培养。德国很多学生资助项目均为有偿资助,但大部分有偿资助的本质并非为了谋取利益。学生资助项目远低于市场的偿还利息,除了黑森州以外,其他州均低于4%,并设有政府贴息、还款宽限期和减免措施[23]。此法是侧面提醒学生不要安于被资助的现状,鼓励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学业,树立学生自尊、自爱、自信和自强品格[24]。这既激发了学生的内在潜能,也在无形中保护了学生的尊严。其次,注重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德国学生资助项目除了关注学生的学业情况,还鼓励甚至奖励学生回馈社会的感恩行动,如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既帮助学生寻找自身价值,也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感恩意识。申请助学金学生可以兼职,但是每月的收入不应超过450欧元,如年收入超过5400欧元,则超出的金额都将从资助中扣除,旨在要求学生不能因兼职而影响学业[25]。
三、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资助工作法律体系亟须完善,行政条例修订有待规范
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投入力度,然而相对应的却是学生资助法律的严重缺失[26],主要表现在我国学生资助工作法律体系不完善,行政条例也较为滞后。一是缺少学生资助专门法律。虽然教育部以及各省市关于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较多,但未在国家层面形成法律条文,目前仅见《高等教育法》中有关于保障困难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表述,而学生资助相关法律缺失。二是相关指导性文件修订不及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行政条例和文件修订迟滞,如江苏省2021年2月才由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从操作层面对资助工作进行了规范。
(二)学生资助的范围相对狭窄,资助额度差异性有待凸显
中国高等教育资助增长显著,从2012年547.84亿元增至2019年13166.89亿元,但是依然存在范围狭窄、资助额度未体现地区差异性等问题。首先,资助范围相对较窄且类别相对较少。资助对象主要针对全日制学生,且奖学金和助学金之间缺乏整合,存在重叠和缺漏等问题,强者通吃的现象时有发生[27],同时缺少对特殊群体的细致分类和专门资助。如2020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仅占全国在校本专科生0.2%;以江苏省为例,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分别为全日制本专科生的3%和3.3%。我国学生资助除了“国家奖学金”以外只针对通过贫困认定的困难生,非政府主导的奖助学金也多针对困难生,在培优拔尖方面有待加强。其次,资助额度未能体现东西部地区差异性。如我国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对于东部地区高校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后所剩无几。一般奖助学金项目周期为半年到一年,周期结束需要再次申请,增加获助困难。
(三)资助工作认定方法亟待优化,督查方式科学性有待提升
注重公平也是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计的主要价值追求[28],因此我国的认定与督查工作以“公开透明”为中心。
1.从认定方式来说
一是认定材料真实性难以把控。现在学生自愿申请资助,提交自身佐证材料,因此仍存在虚假填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增加公平认定难度。二是认定过程人性化因素难以把控。虽然认定过程以班级公开透明评定为主,主要表现在人为操作且缺乏科学数据,从而影响教育公平。
2.从督查体制来说
一是材料是否真实缺少数据监督,对提交的贫困认定材料无法精准验证其真实程度,欠缺严谨性和科学性。二是缺少过程督查。对于有偿贷款学生欠缺过程督查,催缴力度不足,欠缺违约惩戒机制,使资助工作缺乏系统性和延续性。
(四)发展型资助理念相对弱化,综合育人的制度设计有待健全
早在2016年,教育部就提出资助工作重心由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转变,但是当前各高校的资助工作依然侧重经济帮扶,相对缺乏育人制度设计。资助育人工作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思想认识错位、工作措施乏力等问题,影响了育人效果[29]。首先,个体尊重和人文关怀不足。贫困认定过程缺少科学规范的方法,为确保贫困认定公开而对学生隐私的忽略也容易给学生带来无形伤害。与此同时,缺少对学生心理维护的科学方法和人文关怀的有效路径。其次,综合育人的缺乏制度设计。发展型资助育人理念始终落于实际,资助工作仍以帮扶为主,工作重心集中在经济保障,资助体系中较少关注如何培养学生独立自主意识、树立责任感恩意识、诚信意识等设计。对于如何在学生资助工作的过程中全面渗透综合育人的理念,并以此真正提升资助育人水平,是目前学生资助工作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对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启示与借鉴
(一)建立长效保障机制: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细化职责提升规范性
1.健全法律法规
良好的法治体系是资助工作高质量开展的保障和育人功能有效发挥的助推器。首先,全国资助工作的开展均为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等和省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为主要依据,资助法律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协调各方,制定完善高等教育资助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各地各高校可先将现有资助工作中较为成熟合理的做法以条例形式加以确定,明确资助工作主客体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实际执行提供明确依据和标准,重塑资助工作严肃性与重要性,保障资助工作的继承性和稳定性。其次,要定期进行学生资助情况调研。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社会经济基础和准确了解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时动态,根据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调整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应对资助工作变化。
2.树立法律细化理念
从“人治思维”到“法律思维”、再到“法治思维”,既是我国治国理政方式的历史嬗变,也是社会转型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30]。首先,注重法律的具体化和明细化,增强其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相关法律之前,应进行科学全面的调研,对资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申助群体、资助方式和受助情况等进行细致分类和统筹规划,并针对不同类型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条款以保证资助实效,并对不同资助情况统一规划,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补充。其次,重视实施条例或工作办法的补充功能,以保证职责细化和法律条例的贯彻。如在目前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班主任和辅导员等资助工作人员的职责划分要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学生所提交材料有骗取资助之实的要明确对应的追责程序等,以上细节是保证资助工作长效发展的落脚点。
(二)构建特色资助理念:通过多维资助和多方共助提升有效性
1. 多维资助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播的治本之策[31]。首先,多层次的资助金额标准。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应持续追加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财政投入。目前,贫困生每人每年最高助学贷款金额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12000元,而如果不申请助学贷款只依靠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则所获得的资助金额会更少,这些资助无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除了考虑学费、住宿费的相关减免以外,还应考虑学生日常生活的其他需求。此外,还应适当考虑我国东西部经济和消费水平差异,差别化设计资助政策。其次,多类别的受众范围。可实行“差别原则”,即对不同情况的弱势群体进行差异化的弱势补偿制度[32]。除了帮扶经济困难学生,还要更多考虑资助有特殊需求的其他学生。如设立杰出人才奖学金、紧缺人才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从以帮扶型资助为主发展为“帮扶型+发展型”资助并重,鼓励学生自力更生、发明创新、学术交流等,为特殊需求学生提供“梦想基金”,丰富学生资助内容,拓宽资助工作视野,帮助普通学生勇敢逐梦。
2.多方共助
根据《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2019年)数据显示,当前资助资金依然以财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仅占1.65%[33]。首先,积极拓展大学生资助渠道。从学校层面,应努力拓展学生资助渠道,引进学生资助相关资源,建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或基金,针对国家资助无法覆盖或资助不足等情况予以补充,力求不遗漏任何一个学生,纾解学生经济困难,帮助学生实现人生梦想。其次,持续激发深度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社会职能。在校企、校社共育的基础上,打通企业或社会机构的资助路径,如高校与优秀企业在建立深度产教融合的基础上,可与企业进行资助沟通,让企业通过资助方式提高对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校企双方相互督促,达到良性平衡。也可效仿德国模式,由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企业资助平台,将各类企业资助项目及资助要求由专门基金网站公布,学生自行申请,企业自主审核,以满足企业资助专门人才的需求。
(三)优化资助工作方法:通过科学认定和合理督查提升针对性
1.科学认定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资助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首先,建立相对统一和明确的认定标准。在资助工作中,贫困认定特别困难学生有相关认定标准(如建档立卡、低保、孤儿、残疾、特殊供养等条件),其他困难等级(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则没有明确标准。针对学生资助工作“分级资助”的现状,学校或学院层面应对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等三个等级进行标准定性和数据定量,明确各困难等级认定标准和数据界限便于资助工作开展。其次,建立相对独立和客观的评审机制。建议将资助方、申报方和评审方等三者分开,资助方给评审方提供资助要求,学生自主申报,认定材料由独立专业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减少申报者和评审方的直接接触,降低人际情感因素干扰,使认定过程更加客观公平。
2.合理督查
建立严谨和系统的学生资助督查体制的关键是实现由“经验评审”向“数据评审”转变[34]。首先,建立健全的收入申报制度和家庭情况建档制度。国家宏观层面统筹规划,通过个人、社区和单位等三方数据准确把握个人家庭收入情况,构建动态个人收入数据申报平台,并进行定期维护以确保数据时效。同时通过社区、村委会等建立家庭情况档案,辅助收入申报平台建设,精准把握个人收入水平(定量)和生活状态(定性)。其次,建立个人征信体制,严惩资助过程中的恶意失信行为。如提供虚假家庭情况以骗取资助的,获取资助后资助金并非用于求学途径的,或助学贷款等未按期偿还恶意拖欠等,需要建立对应的惩戒措施以规避以上情况的发生。可建立专门考核管理部门,通过大数据建立失信记录数据库,将学生资助违约记录等个人生活轨迹中存在的失信行为汇集到个人电子档案中,以此约束恶意失信行为,稳定社会秩序,持续推动资助工作良性发展。
(四)强化发展型资助理念:通过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统一提升教育性
1.以工具理性为实践途径,提升资助成效
当前,贫困生认定政策多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但定性环节呈现较多不确定性,而定量标准亦缺乏客观依据[35]。首先,建立高校与民政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各校可建立困难学生数据库,并与各地民政部门建档立卡等数据进行网络资料对接。同时建立各地各高校大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由学生全程个人自主完成网络申报,以培养自我担当精神和自我管理能力。服务中心根据学生申报资料进行资助分类和数据核对,力求做到精准资助。其次,建议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统筹规划,对资助项目统一设计,建立学生资助阶段性考核方案,考核以努力培养学生自信、自尊、自爱、自立为宗旨。除了对学习成绩严格要求以外,还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健全人格塑造,建立过程性考核机制,掌握学生成长动态,让受助学生明确资助目的,珍惜求学机会,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2.以价值理性为追求,实现发展型育人目标
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本义在于育人,而资助育人的中心环节是立德树人。首先,持续推进“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转变。资助的初衷并不是想导致懒惰或不劳而获,要防止让学生产生“贫困优势”的错觉,要始终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若因贫困无偿受助而沾沾自喜,便背离了资助工作的初衷。资助模式也可在逐步成熟后进行转型,可将直接经济资助转变为多形式的勤工助学模式,让学生劳有所乐、劳有所得,在此过程中培养独立自主意识,塑造自强自立精神。其次,培养学生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学生多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公益、帮小扶弱等社会活动,从受助转化为助人。一方面可平衡受助学生心态,防止陷入自卑等不良心理状态;另一方面,可设置志愿公益褒奖环节,对有特殊社会贡献的贫困学生进行特殊资助或助学贷款偿还减免等,将资助育人渗透学生资助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受助生的实际行动中,努力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时代新人。
五、结语和反思
我国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具有显著制度优势,而德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中有益的经验做法也值得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学习借鉴,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因此,我们要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细化职责,以精准资助和多方共助提升帮扶实效,以科学认定和合理督查推动教育公平,并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统一的视角下进一步完善育人功能,将发展型资助理念渗透到资助工作细节与全过程中,全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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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高教研究》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