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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生资助70年(二)

发布时间: 2019-10-08 最后更新时间:2022-09-27 【大】 【中】 【小】 访问量:

四、经济转型时期的学生资助(1993—2006)

20世纪90年代以后,教育体制改革快速推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后,学生资助举措逐步增多,资助主体逐步多元,资助规模进一步扩大,混合资助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1.政府奖助学金

(1)调整专业奖学金标准

1994年9月起,国家提高了专业奖学金的标准,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

(2)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普通奖学金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经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90—230元,硕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经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47—187元。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3)设立国家奖助学金

2002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从2002年起,中央政府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资助4.5万名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分两个档次: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2005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增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通知》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决定从当年9月1日开始,在北京、上海、武汉等8个城市试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为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贷款学生给予50%的利息补贴。

2000年以后,国家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意见》的重大调整内容主要包括:通过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承担,毕业后利息由学生承担;还贷期限延长至6年,同时试行基层就业贷款代偿;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等。

2006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由中央财政出资,对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的,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3.勤工助学

1993年8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对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报酬标准、资金筹措、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奖励表彰、优先原则等做了明确要求。

1994年5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充实勤工助学基金,为勤工助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的财力保障。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2005年4月,教育部、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进一步明确了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切实维护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基本权益。

4.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1998年,清华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开设“绿色通道”,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予以相应资助。2000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5.其他资助措施

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各高等学校除加大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力度外,还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以确保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1994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指出,同一学校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在普通中专学校建立专业奖学金。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1997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指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行缴费上学,同时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制度。

200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的作用,努力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

一是建立助学金制度。从2006年起,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设立国家助学金,向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安排8亿元资金。
    二是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省、市(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

三是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四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1995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指出:“助学金以抵减该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200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争取到2007年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待遇。”2004年2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决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将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免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

200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确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2005年至2010年的5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四)社会资助

这一时期,教育基金会的完善和发展,拉动了社会捐资助学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社会奖助学金项目先后设立。从捐资主体来看,既有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有个人;从捐资渠道来看,既有利用基金会平台的,也有直接面向受助者的;从资助对象来看,既有助困的,也有奖优的,同时也有面向特定群体设立的资助项目。一些资助项目代表性强、辐射面广、影响持久,主要有宋庆龄奖学金、宝钢教育奖、曾宪梓奖学金、恒安济困助学金、华为寒窗学子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五四”奖学金、杨纪琬奖学金、新长城助学金、华夏学子奖助学金等。

五、新资助政策体系建立以来的学生资助(2007—2019)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学生资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07年至2019年是我国学生资助新体系建立健全的时期,也是学生资助工作突飞猛进、取得举世瞩目辉煌成就的时期。13年间,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从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力度到资助内涵,均实现了质的飞跃。国家学生资助项目从少到多,资助面从窄到宽,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所有学段(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所有学校(包括公办与民办)全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从制度上基本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减轻了经济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人生梦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1.构建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新体系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先后制定出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免费师范生、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1)改革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政策。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政府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人,每人每年8000元。

(2)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比例约为在校本专科生数量的3%。

(3)完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由此前每生每年15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分为2—3档。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

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开始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5000人增至15000人,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提高至3.3%,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扩大,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3300元,并同步提高本科院校学生补助标准。

(4)推行师范生免费教育。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决定自2007年秋季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中央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5)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决定当年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2008年9月9日,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新生及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规范勤工助学。2007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从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岗位设置、酬金标准、法律责任方面作出详细规定。2018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在校学生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元提高至不低于12元。

2.完善补偿代偿

2009年3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将原中央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扩大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将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对于中央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2009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决定从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政策。2013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扩大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范围,明确将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全部纳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范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15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将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也纳入国家资助范围。

3.实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2011年,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学费资助。同年,将高校在校生纳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范围。

4.设立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2012年5月,为帮助中西部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校,解决路费和校内短期生活费用,国家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设立了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5.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012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奖励1万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3.5万人。

6.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013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万元,2017年提高至不低于每生每年1.3万元。

7.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3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8.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及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标准,本专科生由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至8000元,研究生由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至12000元。2015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扩大贴息范围,延长还款期限,建立还款救助机制。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1.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提出出台中职国家资助政策,同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2012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调整了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2016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将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出台顶岗实习政策

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作了规范要求,并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2016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从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方面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规范,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3.出台中职免学费政策

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2010年、2012年和2015年,三次扩大免学费覆盖范围,目前90%以上的中职在校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

4.设立中职国家奖学金

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中职教育国家奖学金。根据这一会议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决定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中职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每年奖励2万人。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

1.出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明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2.出台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政策

201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2007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上调1元,小学生每生每天3元,初中生每生每天4元。2011年,再次将补助标准上调1元,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学生年均补助标准小学生达到1000元、初中生达到1250元。

2019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2.建立免费教科书及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2007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建立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小学每生每年7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元分别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实行城市免费义务教育

2008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2008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4.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201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正式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截至2018年6月,全国共有29个省份(京、津、鲁单独开展了学生供餐项目)1631个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

5.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五)学前教育资助

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经过70年的努力,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学生资助之路,“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基本实现。70年来,学生资助促进了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了质的飞跃;促进了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持续提升,在推动我国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大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有学龄子女贫困家庭快速脱贫、稳定脱贫、高质量脱贫,在扶贫脱贫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70年来,学生资助取得了显著成就,谱写出一曲保民生、暖民心、促发展的民生乐章,彰显了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进入新时代,我国学生资助工作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