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以及《关于提前报送2017年普通高等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和按时发放国家奖学金的紧急通知》(财科教便函〔2017〕19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做好2018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报送材料
1. 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要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报告需附本省(区、市、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2. 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申请表要按序进行编号。
3.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各单位报送材料须装订成册,汇总表名单与《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排序要对应一致,以便于查阅。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学校公章,不得以学校内设部门公章代替。
(二)填报要求
1.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严格审核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其中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校审查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请在初审名单汇总表上对此种情况进行重点标注。
2. 各高校要统一使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范填写:(1)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名;(2)“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3)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得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二、报送程序与时间
教育部直属高校于10月20日前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直接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其他中央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于10月20日前,按隶属关系将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对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于10月2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奖学金发放的时间要求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规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将国家奖学金发放情况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中央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各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汇总审核后,将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发放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 报送2018年国家奖学金的通知.rar (44.07 KB) |